2008年11月16日 星期日

『有線電視法規』與『戶之定義對照表』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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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接法規:


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74 條 」 -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,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,


應補繳基本費用。其造成系統損害時,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。前項收視費用,


如不能證明期間者,以二年之基本費用計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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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有線電視需另外收費的標準:


1.門排號碼不同:例如1號及3號或以上,雖為同一戶所擁有,但仍然不算同一戶,『如房屋稅及地價稅也要個別繳費一樣』。
2.兩戶以上門牌號碼雖相同,但卻分開獨立不同戶:例如店面、賣場、辦公室、雙併別墅或整排販售。
3.同一棟,但卻不同層:例如分租或叔伯各一層樓居住。
4.同一戶同一層,但以隔間或分開且各自獨立分租:例如醫院、旅館、學生宿舍、套房。
5.房舍有出租行為,即不構成同一戶。
6.頂樓加蓋戶,雖然為同一人依然算不同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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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BRO北平台現行"戶"之定義標準: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 



住戶型態



單位



說明



凱擘北平台現行作法





一般家庭戶



NCC解釋



 「每戶」係指同門牌之共同生活家庭而言,惟如上下、左右或前後互通,雖已分立門牌,但卻有共同生活家庭之客觀事實者,得舉證為同戶,系統經營者不得對其分機另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。



NCC解釋。





套房出租



NCC解釋



 以一般套房出租,雖為同一門牌,屬營業之租賃行為,難視為同一家之共同生活戶,考量此態樣係對有線電視擴大利基,系統業者應有適當之回饋,並應有較優惠之措施,可依收費標準第6條之規定,保留雙方議價空間。



一般套房(非公私立、機關團體之學舍定義),屬個人出租營利行為視為不同戶,收費標準以隔間總戶數之50%收費為原則(得電視+網路合計戶數)。不接受停機或拆機必須同進同出。





學生宿舍



NCC解釋



1.以學生宿舍出租,雖為同一門牌,屬營業之租賃行為,難視為同一家之共同生活戶,此態樣之收費應較一般套房出租略低為宜。


2.此態樣係對有線電視擴大利基,且因學生屬經濟弱勢族群,因此系統業者應提供較優惠之措施,可依收費標準第6條之規定,保留雙方議價空間。 



 


學生套房(公私立、機關團體之學舍定義),雖有出租行為,但其主辦單位為公私立之機關團體,非營利單位個人戶,收費標準以機關團體代表人與公司議定統一繳費金額(原則依市府訂定最高每月收視費用50%收費),代表單位統一繳交視訊費用。雙方得依多產品合購(例:寬頻上網戶數)議定實際收費標準。


 





頂樓加蓋



NCC解釋



 1.同一門牌在其屋頂加蓋居住空間者。


2.原則以同一戶收費,若有出(分)租者,得依收費標準第6條之規定,保留雙方議價空間。 



NCC解釋,分租按50%一般套房模式處理。





透天別墅



NCC解釋



1.同一基地整棟屬同一門牌者。


2.原則以一戶收費,若有出(分)租者,得依收費標準第6條之規定,保留雙方議價空間。 



NCC解釋,分租按50%一般套房模式處理。





 



  • 留言者: cableche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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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網址: http://cablechen.pixnet.net/blog
  • 日期: 2011-01-08 11:14:27
請來電0922-548919 程先生~





  • 留言者: 訪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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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日期: 2012-07-11 10:43:21
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,剛剛在查頂樓加蓋第四台的事宜
目前碰到的狀況為下,
我住在頂樓加蓋的房子,但是我的親姊姊住在樓下,
上下兩層都是租的,但是算同一個房租,
其中水電、瓦斯等等的費用,都是上下樓層通用,
想問一下,這樣是否算同戶?是否只要收一戶的費用?

版主回覆:(01/01/1970 12:00:00 AM)


您好..簡單的來說..您如果不用出門..可從樓下由內梯走至樓上..則可算為一戶..反之如果沒有內梯無法相通..則算為兩戶..如有問題請電0922-548-919 程先生





  • 留言者: 訪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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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日期: 2012-07-11 14:09:23
但若是依照NCC的法規來說,並沒有強調樓下由內梯走至樓上,並以頂樓加蓋來說明,若為"共同生活"則收一戶費用,貴單位的主任,在2009年06月08日蘋果日報也提到:對此,北市大安文山有線電視業務部主任游鎮鴻說,只要整層出租就是收一戶收視費,頂樓加蓋亦同。所以還是算兩戶費用?

版主回覆:(07/11/2012 01:21:10 PM)


先生您好^^~~這是我個人的部落格,並無法代表公司作正式的法律問題回覆,以上回答是以簡單明瞭的方式供您參考~如有疑問請來電洽詢比較快喔~0922-548-919 程先生





  • 留言者: 訪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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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日期: 2012-08-29 07:30:17
你那是舊解釋, 2009年NCC已經放寬解釋, 如可提出戶口名簿等證明, 就視為共同生活的同一戶, 最好你會不知道, 反正客戶被騙就被騙, 沒被騙就說自己不知道就好

版主回覆:(07/25/2012 11:53:41 AM)


先生您好^^~~這是我個人的部落格,並無法代表公司作正式的法律問題回覆,以上回答是以簡單明瞭的方式供您參考~如有疑問請來電洽詢比較快喔~0922-548-919 程先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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